拍賣規則
為了切實遵循“公開、公平、公正、價高者得”的拍賣原則,保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,保證拍賣會順利進行,依照《拍賣法》特制定本規則。
一、凡參加競買活動者,必須在取得競買資格以后才能參加競買,未取得競買資格者,不能參加競買。
二、拍賣標的以現狀拍賣,在拍賣前已進行拍賣標的展示。競買人應在競買前親自審視拍賣品(包括聘請專業人士協助鑒定),并對自己的競買行為負責。競買人一旦進入競買席則視為已了解并接受拍賣標的的現狀(包括瑕疵),拍賣人則在拍賣會場不再對標的答疑,競標成功后買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退貨或拒付成交價款。
三、競買人必須自覺遵守拍賣會秩序,不得阻撓拍賣人依法實施的拍賣行為以及其他競買人的競買行為:不得有操縱、壟斷、惡意串通等損害其他競買人及委托人合法權益的行為。否則,一經查實,將取銷其競買資格,其競買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。
四、拍賣主持人報出拍賣標的物的起價后,競買人競價時應出示號牌表示應價,未持號牌者,其競買行為無效。拍賣主持人對競買人的加價應當即告之于眾,并報出加價后的最新價格。
五、當最高應價達到或超過保留價時,拍賣主持人連續三次詢問再無人應價時,以擊槌予以確認,一經拍定不得反悔,最后一次應價人為買受人,應當即簽訂《拍賣成交確認書》。
六、拍賣主持人擊槌后再有競買人報出新的應價,一律無效。
七、競買人每次舉牌應價的加價幅度,由拍賣師根據標的物情況現場宣布。